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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展厅】非遗特刊——第2期(总第7期)“纸花拂尘”杨兆群剪刻纸作品收藏展

    信息来源:本站 | 发布日期: 2020-05-09 10:16:43 | 浏览量:9954188
    关键词:【微展厅】非遗特刊——第2期(总第7期)“纸花拂尘”杨兆群剪刻纸作品收藏展

          上一期微展厅给大家带来了杨兆群先生的刻纸作品,杨老师在自己创作艺术的同时,在抢救、发掘、整理剪刻纸艺术的道路上也做出了艰辛的努力。他倾注人力、财力、精力,计划寻访100位中国民间剪纸老艺人,在全国尚没有国家级剪纸博物馆的前提下,搜集天南海角的剪纸精品,影记百家争鸣的剪纸技艺,为往圣继绝学留下可见、可学、可研的剪刻纸宝库。

          2011年起,已拜访的60余位老人北至甘肃、南至云南,年逾古稀,高则胜百,也有斯人已逝,这种情况下,杨兆群与时间赛跑的脚步还在继续加紧。

          这一期作品便选自其收藏的4万多幅剪刻纸作品,今天我们就在此一览这散落民间各地的拂尘璞珠。

        来自全国各地民间艺人的作品或精巧绝伦、或粗犷豪迈、或写实、或抽象、或写意、或怪诞。不尽相同间代表了不同地域的剪纸文化,展现了各具特色的民俗风情。剪刻纸艺术的过去与未来属于所有为之坚守过的剪刻纸艺人。

    2010年5月8日 陕西安塞 杨兆群走访第一位艺人白凤莲(已故)

    白凤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委“世界民间艺术大师”

    白凤莲作品:《秦始皇》


    白凤莲作品:《猴抽烟》


    2010年5月8日 陕西安塞 杨兆群走访艺人高金爱(已故)

    高金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委“世界民间艺术大师”



    高金爱作品:《母子虎》


    高金爱作品:《民间故事》


    2010年5月9日 陕西延川 杨兆群走访高凤莲(已故)

    高凤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委“世界民间艺术大师


    高凤莲作品:《门神》


    高凤莲作品:《金鸡》


    2010年5月27日 内蒙和林格尔 杨兆群走访艺人高粉梅(已故)


    高粉梅作品:《猴摘桃》


    2011年5月18日 陕西延长县 杨兆群走访艺人刘兰英(已故)


    刘兰英作品


    刘兰英作品


    2011年9月17日 湖南凤凰县 杨兆群走访艺人吴六爱(已故)


    吴六爱作品


    2012年6月30日 浙江乐清 杨兆群走访艺人林邦栋(已故)

    林邦栋: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委“世界民间艺术大师”


    林邦栋作品:《飞龙》


    林邦栋作品


    2018年10月18日 山东烟台 杨兆群走访艺人林桂茂(已故)


    林桂茂作品


    河北蔚县 杨兆群走访艺人任玉德


    任玉德作品:《金沙滩》、《九龙杯》


    2011年8月16日 甘肃庆阳 杨兆群走访艺人彭粉女


    彭粉女作品:《牧童》


    彭粉女作品


    2012年5月2日 福建 杨兆群走访艺人吴文娟


    吴文娟作品



    2015年11月4日 山东烟台 杨兆群走访艺人曲青棠


    曲青棠作品


    河南三门峡 杨兆群走访艺人任梦仓


    任梦仓作品


    任梦仓作品


    2018年4月7日 上海 杨兆群走访艺人林曦明


    2018年8月4日 陕西佳县 杨兆群走访艺人郭佩珍

    郭佩珍: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委“世界民间艺术大师”


    郭佩珍作品


    江苏扬州 杨兆群走访艺人张秀芳


    张秀芳作品:《桃花柳燕》


    张秀芳作品


    2019年11月20日 山东高密 杨兆群走访艺人范祚信


    范祚信作品


    收藏中还有一些年代久远,

    无从考证作者的珍稀剪刻纸作品


    民国 山东 学堂


    清末  山西  戏剧人物


    清代 熏样


    清代  狮子像


    清末明初 鄂州 八仙枕头花


    科普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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